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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來旺事業集團 2010/02/07
旺來旺事業集團(網址http://www.wonlaiwon.com.tw)從台南縣官田農場(包含官田農場有限公司)起家,公司成立至今40多年,前身是官田農場,是道道地地的本土企業。旺來旺事業集團從當初的官田農場、經營食品加工廠到目前積極轉型成為物流事業集團,一向以良心事業自我期許,並以提供高品質、顧客滿意與積極創新的服務為目標,積極為行銷台灣本土的農產品盡一份心力。
旺來旺事業集團因應轉型為物流事業,就向來使用之商標與服務標章,亦提出註冊等正式程序,其中廣泛使用於各產品包裝的品牌標示「南台灣官田農場」(並非產地標示)以及經註冊商標之圖樣(如附件),廣為消費大眾所接受,從無關於產地之爭議。
旺來旺事業集團所銷售之產品中,香菇是眾多項目之ㄧ,而旺來旺公司所銷售的香菇來源,除少部份特殊產品規格係向合法進口商所購得外,其餘均係來自台灣本地辛勤種植香菇的台灣菇農。就台灣香菇的部份,可以分為乾貨與生鮮兩類,主要是經由商行(各地的山產行等,一般稱為「行口」)直接或間接向南投埔里、南投水里、台中新社等地之農民整批購買的台灣高山香菇等,絕無來自中國大陸的香菇產品。
關於台灣香菇協會人員至賣場收集旺來旺事業集團所行銷之香菇產品,並指稱涉及混充大陸香菇等,乃屬誤會,旺來旺事業集團對此遭受誤會的情形,感到相當無辜,並願意藉此向社會大眾提出說明,以為澄清。
旺來旺公司要說明的是,公司事業集團在經營上一向遵循國家相關法令規範,秉持本土企業愛護台灣農民、與台灣本土農民一同成長的精神出發,絕無銷售政府未准許的大陸農產品。本次關於香菇來源之疑義,乃台灣香菇協會陳宗明理事長等人員本於愛護與照顧台灣菇農的立場出發,為維護台灣本土菇農的權益而奮鬥所為的努力,旺來旺事業集團對於其維護台灣本土菇農與消費者權益之用心,相當贊同,然本件誠屬誤會,旺來旺事業集團基於社會責任與尊重全體消費者知的權利的立場,必須提出說明與澄清。
首先,旺來旺事業集團銷售台灣香菇所使用之包裝上品牌標示「南台灣官田農場」(並非產地標示)以及經註冊商標之圖樣(如附件)乃公司之品牌標示與商標等,並非該內容物產品之產地標示,台灣香菇協會陳理事長由大賣場所購得產品包裝,認為產地係「官田」,乃有誤會。須特別強調的是,該等香菇之包裝,均合於政府法規規定,且顯示為「台灣高山香菇,產自高海拔台灣山區…」等字樣,並無產地係官田之標示。
其次,關於陳宗明理事長認為似有混充大陸花菇等情事,旺來旺事業集團要說明的是,花菇並非香菇品種名稱,係因為種植環境影響,如果冬天乾冷且早晚溫差大等因素,香菇表面即會有裂開之情形,而台灣本來就有花菇的生產,因為天候因素影響產量多寡而已。旺來旺事業集團所銷售的該香菇產品,一如前述均係向南投、台中的台灣本土菇農所採購,並非大陸貨品,也絕無混雜大陸香菇情事。
再者,關於民國98年12月間,海巡署會同台灣香菇協會陳宗明理事長等至旺來旺事業集團所屬倉儲查驗的香菇貨品,除少部分係向進口貿易商購買之韓國香菇外,其餘均屬於前述向台灣本土菇農所購買之台灣香菇,此部分情形,相關農民(據了解共計13位,11位係新社菇農,2位係埔里菇農)與3家商行(行口)亦於日前到案向檢察官提出說明,確認係將其所生產之台灣本土香菇農產品直接或間接出售於旺來旺事業集團。旺來旺事業集團相信,此部分將於司法調查後,獲得釐清並還旺來旺事業集團的清白。
最後,旺來旺事業集團要再次強調的是,旺來旺事業集團本於本土企業、照顧台灣本土農民、行銷台灣本土農產品與保障全體消費者權益的立場,願意就農委會與農糧署相關官員所提出關於「台灣香菇標章」、「台灣香菇生產履歷」等認證,輔導並協助本土菇農進行相關認證作業,使旺來旺事業集團所購買的香菇,除一般的產地證明、收據等資料外,有更齊全的認證措施,以保障台灣本土農民與全體消費者的權益。
旺來旺事業集團 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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